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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来源于新民网)

发布日期:2016-04-26 10:07:31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群体纠纷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现状,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问题,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诉讼必要条件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依照公益诉讼制度安排的价值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说,“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且该利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如果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该权益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那么该权益仍属于消费者私人利益,不能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救济。”该负责人说。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司法解释列出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五种情形。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法官在判断“社会公共利益”上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面合理设计消费公益诉讼规则,一方面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

    诉讼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将“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纳入了消费公益诉讼可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