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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性笔未标保质期 商家被判赔五百元(来源于平安广西网)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记者 陈颖婕 通讯员 郑肖肖 孙晓梅)不止是食物,文具中性笔也要标明保质期?是的!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二审案,南宁某超市因出售未标明保质期的中性笔,被判赔偿消费者500元。
2015年2月,李先生在南宁某超市花9.9元买了一盒中性笔后,发现笔的外包装盒上没有标明保质期,便向超市索赔,但遭拒绝。“我认为超市出售的中性笔外包装不合格,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超市退回购物款9.9元并赔偿500元。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轻工业局推荐性行业标准《QB/T2625-2011中性墨水圆珠笔和笔芯》的有关规定,中性笔和笔芯销售包装上应有产品名称及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型号、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年月)、保质期、支数等。本案中,超市出售的中性笔既未标注生产日期,也未标注保质期,不符合其执行标准规定,属标识不合格产品,故法院支持李先生提出的500元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