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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食药监管与立案衔接(来源于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据新华社电 5日从最高检了解到,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食安委办近日联合下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该办法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根据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