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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国家监护以补家庭缺位(来源于法制日报)
近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今后,个别外出务工父母“只生不养”或被追责。
点评: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需要在家庭监护下成长。当前因家庭监护缺位,留守儿童已成为权益受侵犯的高发人群。为此,国务院出台意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非常有必要。
然而,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国家不应当仅仅是协调、监督者,也应是监护责任的直接实施者。因此,应在国务院出台的意见和其他规定的基础上,逐步推动立法创设国家监护制度,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弥补家庭个体监护之不足,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兜底的保障。
具体到国家监护职责的履行,笔者认为,应当包括3个层面:第一是一般的监护监督义务。国家对家庭监护予以必要监督,防止监护人无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确保监护质量;第二是监护补足或辅助义务。虽然有些家庭监护不力,但愿意积极改进,国家综合评估后予以指导、协助;第三是国家代位监护义务。对于家庭监护已丧失或者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形,由国家设立的专门监护机构直接代行监护职能,或者通过给付费用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其他家庭进行监护。
作者系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