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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平度"3.21"放火、寻衅滋事案终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来源于中国青年网)

发布日期:2016-02-02 10:11:33

      中青在线济南2月1日电   2月1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平度“3.21”放火、寻衅滋事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王月福被判处死刑。

      2014年3月21日,山东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一帐篷起火,造成帐篷内的守地农民1死3伤。经公安机关侦办,王月福等人先后归案。王月福、李青等5人后被指控放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群山和崔连国被指控放火罪,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2015年3月1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负责组织放火犯罪的王月福被判处死刑,时任杜家疃村村主任的杜群山和具体实施放火犯罪的李青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被判处6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王月福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杜群山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李青撤销假释,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他四名上诉人同样维持原判,分别判处6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该院于2015年6月18日至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检察员意见,对上诉理由及各方意见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评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以放火焚烧帐篷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致使公民财产遭受损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月福还多次纠集、指使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交叉结伙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王月福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并罚。


      此外,王月福与杜群山共谋放火犯罪,纠集并指使李青等人具体实施犯罪,指认现场,准备砍刀、车辆、汽油等犯罪工具,确定作案时间,案发后提供出逃资金,指使毁灭证据,还纠集李青等人多次寻衅滋事,在放火、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有两次犯罪前科,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又让崔连国介绍的王月福具体实施,为王月福指认现场,并与王月福商定采取放火破坏帐篷的方法,亦系主犯。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受王月福纠集参与犯罪后,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实施放火、寻衅滋事行为,均系主犯,李青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李显光系累犯,柴培涛有自首情节,系累犯。崔连国在得知采用放火手段后曾表示过反对,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据此,山东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本案二审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