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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行政案件当事人被处罚款5000元(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6-01-29 09:42:07

本报讯 庭审过程中,原告无理阻挠庭审活动、多次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1月26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两案过程中,对提起上述诉讼的原告姜某罚款5000元,同时对这两起案件裁定按撤诉处理。

2012年以来,南通全市法院发生多起扰乱行政诉讼庭审秩序的违法事件,事件涉及的行政案件类型多为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及相关信息公开等案件。当天下午,南通中院在开庭审理姜某诉港闸区政府、南通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过程中,原告姜某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法庭指挥,反复纠缠于自己房屋的拆迁问题,阻止法庭调查,肆意打断被告的发言,并拍桌子大声指责。在法庭对其训诫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继续哄闹法庭,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无奈宣布休庭。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法庭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不利的后果。原告提起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诉讼被法院依法受理后,其即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应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肆意打断被告发言,反复提及自己的房屋拆迁话题,阻止法庭调查,并哄闹法庭,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规定,法院依法对姜某罚款5000元。

此外,原告曾多次提起诉讼,对诉讼程序和自己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是明知的,原告哄闹法庭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阻止庭审秩序的正常进行,是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裁定对上述两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