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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新案例指导规定(来源于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19日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据悉,自2010年建立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最高检共发布了六批23个指导性案例。
规定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宣告失效机制,并明确了导致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的;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与最高检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的;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统一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适用效力,但从其规范司法办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功能以及严格的遴选发布程序、权威的发布主体等角度考虑,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