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正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来源于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商西 针对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印发文件,对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出台10项规定。昨天,该文件对外发布,最高法院在发布会上透露,正在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公正审判案件提供更好的条件。
可依法向法院
申请调取证据
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对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权、代理申诉权等10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其中第6条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律师申请以后法院就一定要调取吗?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这里有一个合法性判断问题,法院要看律师申请需要调取的证据是否和案件有关系,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证据规定,再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决定。只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官才予以准许。
制度能否出台
还要进一步分析
郭锋坦言,审判实践中,如果每一个案子都由法院和法官去取证,也不现实,特别是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工作量非常大。
郭锋还透露,最高法院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有时遇到被告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情况,希望法院出一个调查令,可以拿着这个法院文件去调查。
“最后是不是叫‘ 律师调查令’也不一定”,郭锋表示,对此学界、司法界有争议,制度能否出台,还要进一步分析,看立法上有没有障碍,目的希望尽量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公正审判案件提供更好的条件。
司法实践
北京市四中院已率先实行
其实,北京市四中院去年8月就已率先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其出台的文件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
实行情况如何?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昨天对南都记者表示,收到的律师申请事项不少,但因是一项新制度,还需要一段时间实践,并听取律师反馈。
吴在存指出,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专业人员,由律师做调查取证工作具备一定的职业性,能为律师更多参与整个诉讼活动提供一些便利,也能让案件更好地完善相应的证据。
针对当前律师调查取证遇到一些困难的情况,吴在存认为,今后可以探索法院委托律师调取证据等制度,但要解决难题,目前来看,更多取决于相关机关的配合,今后需从律师职业保障角度,在立法上作出规定,把内容、程序等明确下来。
今后可以探索法院委托律师调取证据等制度,但要解决难题,目前来看,更多取决于相关机关的配合。
——— 北京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
律师观点
建议立法确立调查令制度
“律师调查取证难,是非常突出的问题”,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指出,因为律师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所以很多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会毫无惧怕地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要求,这让一些律师调查取证时面临到处碰壁的情况,甚至成为律师的执业困扰。
盛雷鸣向南都记者提到,原先对于案子的很多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主要由法院负责调查,随着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情况发生变化,现在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主动调查,而只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辨别和评判,律师担负了更多的调查责任。
为让法官看到更全面、真实的案件事实,让裁判结果更有说服力,律师的调查取证至关重要,盛雷鸣认为,这就必须赋予律师更多的调查便利和权利,而要解决调查取证难,源头还是要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比如由法院签发调查令,盖上法院印章,相关被调查主体就必须予以配合,让律师的调查权变为法院调查权的延伸。
盛雷鸣指出,调取证据涉及各行业各个不同主体,而这些主体并非受法院管理和管辖,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决定和左右这些主体的行为,因此建议最高法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或修法,建立和完善类似律师调查令制度,明确要求被调查主体必须充分配合律师的正当调查和取证工作,如果无理拒绝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律师的调查取证难,也能帮助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全面和真实。
建议最高法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通过立法或修法,建立和完善类似律师调查令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