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非诚勿扰》案件原告方致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开信(来源于知识产权报)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非诚勿扰》案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就在1月13日下午17时,原告方发表了致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开信,内容如下:
尊敬的各界人士:
首先感谢您对《非诚勿扰》一案的关注! 我们受原告金阿欢委托,发表如下公开信:
一、原告金阿欢诉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底生效。终审判决的第二条为:“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二、 被上诉人收到终审生效判决后,于2016年1月2日仍然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2016年1月4日,当其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之情形被披露后, 2016年1月9日,众目睽睽之下,被上诉人仍然我行我素,无视法律的尊严,再次将“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并贯穿使用在 整个“婚恋交友节目”之中。
三、 有鉴于此,我方已于2016年1月11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申请了强制执行。
四、 2016年1月12日上午,我方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江苏广电的《再审申请书》(该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8日)、证据材料102页、《送达回证》【案号:(2016)粤民申69号】,说明江苏广电已在申请再审。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六、本案是否应当及时强制执行、江苏广电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是否超出原审审理的范围、江苏广电补交的所谓“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证据规则,必将成为司法界、律师界和媒体及社会各界后续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