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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法院审结“韭菜案”!(来源于济南中院)
2016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为驱除地下害虫,在其自家种植的韭菜地内,使用甲拌磷乳油浇灌韭菜,被济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专业机构取样鉴定,土壤检测项目中甲拌磷检测底限为0.01mg/kg,检测结果为0.018 mg/kg;灌溉水检测项目中甲拌磷检测底限为0.01mg/l,检测结果为108mg/l;韭菜检验项目中甲拌磷技术要求为≤0.01mg/kg,检验结果为0.61 mg/kg,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农药含量严重超标。如果人体食用该韭菜,将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幸亏被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予以销毁,避免了该批韭菜进入销售环节。济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将其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于立案当日即将其送至看守所关押。开庭时,旁听席上坐满了旁听群众,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尚未进入销售环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