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引纷争 海南二中院判令其履职(来源于南海网)
南海网海口12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 通讯员 罗凤灵 李治 周文娟)因县政府行政不作为,致多年的房产纠纷无法解决。临高县七旬老人林某才为完成父亲收回祖屋的遗愿,从2006年开始就踏上了信访诉讼的维权之路。12月2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临高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林某才的诉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结果。
1960年,林某才的父亲林某康被错划为“地主”,其位于临高县新盈镇新盈村委会的一间砖瓦房,被新盈村委会没收并归村委会所有。1980年,林某康平反昭雪,林某才据此向新盈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归还被没收房屋。2006年1月,新盈村委会下文将讼争之房归还林某才(林某康已去世),但该房已被林某发、林某荣兄弟俩占用。在要求林家兄弟返还房屋未果后,林某才于2006年9月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临高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判决,限令林家兄弟在1个月内将侵占房屋交还林某才。林家兄弟不服,提出上诉。原海南中院于2006年11月31日作出裁定,以该案属于落实政策遗留问题、不在法院的受理范围内为由,撤销了临高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告知林某才找当地政府解决。2006年12月,林某才向海南高院申诉,海南高院维持了原海南中院的裁定。
2008年后,林某才不断向临高县政府及新盈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归还祖屋均未得到任何答复。2014年,林家兄弟将林某才的祖屋自行拆除改建,因该屋存在纠纷,新盈镇政府发出《责令停止施工行为通知书》,责令林家兄弟停止施工保持现状等候解决,但林家兄弟置之不理。2015年8月20日,林某才再次向临高县政府提出《关于要求解决归还我房产的诉求》的申请。临高县政府于2015年8月24日签收,但在林某才起诉之前未作出行政处理也未给予答复。
为完成父亲遗愿收回祖屋,林某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临高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落实政策性房产纠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南二中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此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房产纠纷,对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凡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临高县政府作为县级一级人民政府,负有从事特定公共职能而应当履行的特定作为义务,应该对林某才的诉求进行答复。临高县政府签收林某才的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但直至林某才起诉前,临高县政府未履行作出行政处理或作出答复的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海南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据悉,该判决生效后,临高县政府已着手处理林某才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