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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对逾期提交证据者首开罚单(来源于人民法院报)
发布日期:2016-12-15 10:43:30
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审案件当事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首次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原告天津某建筑公司罚款50000元。
据了解,该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天津一中院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在举证期限届满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又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补交9份证据。
通过核查,法官发现:该部分材料是反映工程进度的重要证据,对案件处理可能具有较大影响,但原告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该部分证据,过错明显且主观上出于过失。根据新民诉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经研究,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属于关键证据,应当采纳。但原告逾期举证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