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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宣判-(来源于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6-09-09 09:53:29

    法制网武汉98日电 记者刘志月 通讯员王田甜 989时,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案(二审)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经审理,武汉中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驳回陈某某等47人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4年11月2015时许,出生46天的女婴小欣怡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2号房楼下南侧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小欣怡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20151111,经法院多方调查、审理,依法认定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9.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等47人提起上诉,请求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自己判定的补偿责任,改判自己不负责任。

    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是适当的。法官认为,高空抛物案仅从表面来看,实际的侵权人仅有一人,绝大多数上诉人或者全部的上诉人都可能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要强调的是,在当前商业保险尚未能全面深入展开,社会保障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特殊社会发展阶段,法律立法之本意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际侵权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相对于众多可能的加害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

    判决书写道:上诉人与何欣怡均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均受到高空抛物不当行为的危害,法律规定的补偿责任,不是针对何欣怡个人所设立的,而是为所有公民所设立的。

    “今天看似ˊ不公平ˊ的补偿责任,恰恰是为了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在面对明天可能的风险时的公平;今天对于何欣怡的特殊保护,恰恰也是明天对于上诉人及所有世纪龙城小区业主的特殊保护。”判决书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