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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自考"替考案宣判 友情替考各罚两万元 (来源于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16-07-19 09:54:38

    昨天,本市首起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替考案在门头沟法院宣判,被告人王某(左二)、李某(右二)当庭认罪并流下悔恨的泪水。最终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判处两被告每人两万元罚金。本报记者 吴镝摄

    实习记者 王天淇

    为了通过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平时没有时间复习的王某找来自己的朋友李某替考,却不料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昨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李某构成代替考试罪,对两人均单处罚金两万元。这是去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本市首例成人自考替考获刑案。

   “友情”替考当场被揭穿

    昨日上午9时30分,王某和李某被法警带进法庭,在法官核实个人信息时,二人情绪激动,低头落泪,均表示悔过、认罪。

    26岁的王某在某科学技术学院从事文秘工作,为了职业发展,想通过自考提升学历。今年3月,王某报名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学科考试,但由于刚生完孩子没有时间好好复习,怕无法通过考试,便找来朋友李某替考。

    2016年4月16日上午,李某一进入考场,就引起了监考老师的注意。“准考证上是方圆脸,来考试的是长尖脸,看着不像一个人。”监考老师发现李某与其携带的准考证、身份证上照片存在较大差异,在考试结束后将李某带至教务办公室核实身份信息。面对老师的询问,李某当场承认了顶替王某考试的事实。随后,王某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两人坚称不存在金钱交易

    在法庭上,王某称她和李某于2015年在一次饭局上相识,由于相处融洽,很快成了朋友。今年年初,面对王某提出的替考请求,正在北京某大学攻读专升本课程的李某慨然应允,并提前复习了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李某说,“我和她是朋友关系,替她考试也是为了增加我的法律知识,提升一下自己知识的宽度。”两人均当庭表示,替考是出于友情,不存在金钱交易。

    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在监考老师询问是否为准考证上本人时,承认了并非王某本人,该情节应属自首,希望法庭从轻处罚。但检方认为,李某是在考试结束后接受询问时才承认非考生本人,且随身携带替考使用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因此不属于自首范围。法院认为,李某是在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后,通知执勤民警并移交公安机关,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

   “你知道替他人考试是犯罪行为吗?”法官先后问了两被告人同样的问题。“之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李某说。王某表示只知道替考行为是不对的,不知道替考是犯罪行为。

    据监考老师介绍,当天的自考科目分为上下午两场,分别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政策与法规》,均与法律相关。学法者犯法,令人遗憾。

    认罪态度好从轻判处

    在最后陈述阶段,王某、李某二人再次落泪,一再表示悔过,希望法庭给她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上午当庭宣判。法庭认为,王某、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但念及两人均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对二人各判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宣判后,法官对判决结果进行了解释,虽然是单处罚金,但不同于行政处罚的罚款,由此产生的犯罪记录,是会伴随两名被告人未来的工作生活的。“受到刑罚是一件严重的事情,请你们反省,但不要仅仅归结于自己不懂法,更应从价值观方面吸取教训。”法官提醒这两名年轻人。